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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显司法行政“六大职能” 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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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德永 文章来源:黄冈市司法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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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显法制宣传职能,积极为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大力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面向“三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一直是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重点工作,经过四个五年的普法工作,为我市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农村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积极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为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任务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一是要始终坚持服务大局的工作理念。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开展以农业生产、农村市场经济为重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促进农村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大力开展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二是要坚持从群众的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积极实施“法律进乡村”工程,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部分,结合农村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等问题,大力开展法制宣传资料进农家、法制信息进农家、法制文艺进农家和法律服务进农家等活动,使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主动的参与到法制宣传教育中来,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要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充分利用板墙报、标语、横幅、小报、夜校等农村传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尤其是要选择农民群众最喜爱、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把多姿多彩的法治文化和法律服务送给农民,送到农村千家万户,使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 二、彰显依法治理职能,积极为推进农村民主自治进程服务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着力抓好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在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继续开展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活动,促进农村各项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提高农村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要不断完善“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建立强有力的村两委班子,建立健全符合新农村发展的村民自治章程,进一步完善各项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并通过及时依法解决农村热点、难点等问题,使农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依法治理的实际效果。建立依法、规范、民主的新农村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完善规范《村规民约》,推进村民自治,以制治村,提升村级事务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管理水平。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健全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等村民议事制度,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使“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切实成为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稳步、健康发展,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村党支部成员和村委会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党在农村执政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彰显法律服务职能,积极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首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一是要大力拓展面向“三农”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积极参与拆迁安置失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民工外出务工、农户家庭经济、农村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农产品供销、农村金融信贷、农村招商引资等涉农事项、活动,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非诉讼等法律服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依法维权。二是健全法律服务“三农”的绿色通道。制定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为涉农案件提供快捷、高效、优质法律服务。推荐优秀律师为乡村干部当好法律顾问,定期深入基层发放法律资料、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进行法律服务。鼓励公证机构在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设立联络员,宣传公证法律服务,为群众申办公证事项提供咨询。三是要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服务“三农”的生力军作用。司法所具有贴近农村、了解农民、服务便捷的优势,使其逐步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司法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能力和水平。要拓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域,不断延伸到村、组和农户,积极为乡镇政府、村委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四是要加大农民工维权工作力度。要依托我市已建立的各级农民工维权网络,积极主动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进行诉讼代理,预防和解决农民工的各类纠纷,依法为农民工讨回拖欠的工资、索赔工伤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同时,要积极帮助农民工做好承包土地在转让、转包、租赁、入股和托管中的法律服务工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五是完善法律服务“三农”的监督机制。聘请法律服务特邀监督员,实行办案日志和复式卷宗,向社会公布法律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坚持局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加强对法律服务的监督。实行法律服务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相分离,严肃查处违纪违规的法律服务人员。 四、彰显人民调解职能,积极为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服务 农村稳则全局稳。随着农村生产方式、农民从业方式的转变,农村的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等特点。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之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一是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建设。要在街镇全部建立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村、社区全部设立调委会,各自然村、居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各村居小组、楼幢院落建立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形成区、街镇、社区(村)、自然村(居民小组)四级配套联动、上下贯通的调解网络体系。同时,积极探索接边地区、高校与地方、部队与地方等联合调解组织建设以及厂矿企业、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和行业组织的调解网络建设,做到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确保不漏管、不失控。二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努力把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切实增强预见性和前瞻性,对新农村建设中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提前介入,定期排查,认真分析,积极有效地做好预防和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同时,坚持以综合治理为手段,积极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维护稳定长效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三是要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既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模式,正确使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调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要畅通民主渠道,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既要防止矛盾激化,更要把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努力把握好维护群众利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结合点,做到既有效地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又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五、彰显安置帮教职能,积极为促进农村基层安定服务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带来了农村经济工作的发展和人员的大流动,由此而引发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也不断增多,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也随之增多。做好农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促进农村基层安定和谐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一是要加强监管措施的研究。努力探索科学规范、衔接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刑释解教的不同特点,探索实施分类管理、因人施教、重点帮扶的矫正方法,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增强矫正效果。二是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形成监管、矫正、帮扶的工作网络,使刑释解教的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监督考察等措施得到全面落实,有效防止重新犯罪。三是要重点做好刑释解教后“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严格监控、平等善待、真情帮困、分类施教的工作方法,切实提高安置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要加强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建设,确保农村“三无”人员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得到过渡性安置。逐步实现我市农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努力减少农村社会乱源。 六、彰显法律援助职能,积极为维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 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切实为维护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一是法律援助要向“三农”延伸,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覆盖面。依托基层乡(镇)司法所,健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工、青、妇、残、学生、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针对农村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劳保家庭等困难群体,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工作。使尽可能多的困难农民得到法律援助。二是要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快速办理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对事关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劣质化肥的坑农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伤害赔偿案件;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对手续齐备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审批程序,优质高效办理。三是要改进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积极维护困难农民合法利益。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老、弱、病、残的困难群众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对因自然灾害引发纠纷,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四是要健全法律援助跟踪督办制度,切实保证“三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自办或指定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涉农法律援助案件的检查指导。做到重大、疑难、异地、领导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重点督办,全程跟踪;一般法律援助案件定期督办,主要办案环节及时跟踪。切实掌握援助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法律援助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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