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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二三事           ★★★ 【字体:
“法律援助在我心中”
记红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二三事
作者:红安司法…    文章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5    


    4月25日晚,由红安县委、县政府主办,县总工会与县广电局承办的红安县庆“‘五一’暨首批‘工人先锋号’”颁奖晚会在县电视台演播大厅举行。作为全县11个获奖团队之一的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的4名工作人员登台亮相,从颁奖嘉宾的手中接过了“工人先锋号”奖牌和1000元奖励基金。
   “心里装着弱者平民的利益,守护着公平正义的天平”。一封封感谢信,一面面锦旗,记录着下岗职工、农民工、残疾人及社会弱者对法律援助中心维权工作的肯定,见证了法援中心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道路上  的耕耘。
    柔弱女子甲某系家中独女,1981年元月下嫁红安某村村民乙某为妻,婚后感情尚好。因甲某未生育子女,经夫妻双方同意,分别于1989年和1991年各领养一双儿女。1995年随着乙某生活日渐腐化堕落,并与一酒店女子丙某关系暖昧,最终抛妻弃子席卷家中钱财与酒店女非法同居,并以甲某不能生育,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离婚。甲某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不受伤害,竭力挽救这场婚姻,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乙某依然与丙某厮混并生育一子,其间从未对甲某及孩子尽过半点抚养义务。漫长的10余年中,甲某一人带着两个孩子无生活来源,全靠娘家及邻居亲朋接济,母子三人挤在唯一的一间旧房子里伤心度日。为给儿子做心脏手术,甲某四处借债欠下巨款,忍无可忍之下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却被乙某将手打成骨折,孩子的医药费、教育费、抚养费亦成泡影。
    2008年,走投无路的甲某来到红安县法援中心,聂主任热情地接待了她,当即受理了她的援助请求,并亲自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中心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乙某的行为触犯刑律,完全可要求法院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甲某及孩子当前情况和当务之急,于是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乙某重婚罪,以此督促乙某履行法定义务。案件开庭后,经过主审法官现场教育,代理律师积极协商,乙某对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支付甲某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甲某亦放弃了对乙某刑事责任的追究。儿子的手术费债还了,女儿上学的教育费有了,甲某离婚后,也找到了自己的真爱,走进了新的生活。
    2008年2月26日,县法援中心律师主持调处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小孩余某放学横穿公路,某局出差小车躲避不及将其撞伤,此案历时3年,经过数次协商,均因当事人余某监护人要求赔偿金额过高而无法达成协议。交警部门终止调解后,余某监护人不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每日至某局静坐诉说,并扬言要采取过激行为。法援中心律师认真细致做工作,要求他们依法正当提出诉求,并告之其法律后果,稳定了情绪,打消了顾虑,双方终于心平气和依法依规协商解决此事,以某局赔偿余某后期各项费用10万元握手告终,律师脸上终于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法律援助在我心中”,一句朴实无华的真情吐露,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辛勤劳动的回报。几年来,法援中心共办理各类援助案件1000余件,每年援助案件的胜诉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农民工维权案件每年占到20%,解答法律咨询8000余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达1000余万元,被人民群众誉为贴心的“小棉袄”,被政府部门誉为社会和谐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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